平等性原则贯穿于美国的教育立法,换言之,美国的教育立法保障和保护教育平等权。美国联邦
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拒绝给予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律。由此,联邦
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保护。在联邦法律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有1862年《莫里尔法》、1958年《
国防教育法》、1965年《初等、中等
教育法》、1964年《民权法》、1965年《
高等教育法》、1972年《印第安人
教育法》、1974年《妇女教育平等法》、1975年《残疾儿童
教育法》和1997年《能力缺陷者
教育法》等。州
宪法规定基本的教育政策和教育经费的使用等内容,为州教育事务提供法律依据。州教育立法比联邦教育立法有更长的历史,如麻塞诸塞州在1642年和1647年先后两次制定
义务教育法。但是,州的
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都不能与联邦的
宪法和法律抵触,在教育平等权方面也是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教育司法判例属于判例法,各州不得违反。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在布朗案件判决生效后,“隔离但是平等”的种族隔离现实并没有立即改变,一些州采取抵制甚至顽固的态度对待判决的适用。但是,布朗案件的影响毕竟逐步扩大,直至最终从法律上消除教育平等权实现的障碍)。因此,美国主要通过解释
宪法、判例和专门的教育立法来保障和保护教育平等权。
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美国,法律体系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就规定教育平等权的法律规范而言,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甚至还包括一些政策性的规范。我国现行的
宪法是1982年
宪法,尽管先后经历四次修正,但是,保证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原则和条款没有任何变动和修改。具体规定教育平等权的法律包括专门规范教育的教育部门法和保护特殊群体的包含保障教育平等权条款的其他法律,前者有《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后者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地方性立法主要是对全国性教育法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如《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成都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针对教育法律制定全国性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