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相关人诉讼。相关人诉讼是美国特有的一种公益诉讼模式。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部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在尚未能获得当事人资格范围内可以以司法部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
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公民诉讼模式是较为妥当的。由上述分类可知,公民诉讼模式的原告包括三方,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在美国,公民诉讼(citizen suit)是指将权力赋予公众成员及公益组织,通过诉讼来处罚环境污染者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环保失职行为。之所以提出在我国也适合构建这种模式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公民诉讼模式的原告范围最广,既可使有职责的环保部门在公众环境利益正在遭受损失或将要遭受损失时主动履行其职责,也可使众多愿意为环境公益献力的社会团体担负起社会责任,有效解决“公地悲剧”的问题。同时,也将公民个人纳入原告范围,这使得公众参与原则不再是空话。因为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投资者在经济利益的强烈诱惑下,很有可能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由于我国目前环境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存在不合理的做法:允许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实践来看,从补办评价的行政决定下达到环评报告的完成,一般来说比正常程序要快得多,这样的评价质量可想而知。如果把补办审批手续视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选择方式、把先斩后奏视作合法,那我们无从得知,投资商是否在钻法律空洞,有意回避正常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以便使建设项目顺利通过环评的行政审批环节。)规避法律、规避行政管制,这时,行政力量已失效(“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我们仅仅把法律的生命置于政府及其官员手中,法律制度的运作就永远是从上而下的单向性运作,无法达到法治的境界。 )只有在建设项目周围的居民才最清楚附近的动态,并且将原告资格赋予公民个人,将扩大公众的参与度,更好地起监督作用。
第二,公民诉讼模式灵活,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来当原告。当证据容易收集、公民个人的法律知识又有一定基础时,可以由公民个人直接起诉。当对方强大,受害方势单力薄,与之对簿公堂未免形同以卵击石时可采用团体诉讼。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也认为:当群众的社会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者的侵害时,环境保护组织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或代表群众以该组织的名义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特别是集团诉讼,或者支持该成员提起的环境诉讼,达到保护其环境权益或其团体所代表的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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