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定思痛,我们在认真反思这些日益猖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的同时,还有一个环节不容忽视,那就是:我们有些单位身居决策层和管理层的领导者客观存在的印章意识上的缺失,也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有禁不止密切关联,难分伯仲。勿容讳言,我们有些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及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老总以及中介组织的负责人等等,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未能正确地把握自己,而是整天沉溺于权术、金钱与酒色之中,以至于完全丧失了对单位印章可能被不当甚至被恶意盗用的合理怀疑和应有警惕,而为那些智商并不高明的不法分子恶意套取巨额资金并逃之夭夭而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印章意识上的虚无,应该是我们有关单位疏于防范和疲于应付、以至那些不法分子居然巧取豪夺,“如入无人之境”的又一深层性社会根源。
可见,导致单位印章在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以至于被不当或者违法使用从而沦为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毒瘤”,甚至沦为少数不法分子坑蒙拐骗和强奸民意的“魔杖”,个中原由,除了市场交易主体本身的印章管理不善和防范意识薄弱外,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的印章管理体系及其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其中尤以单位印章所有权人的无过错责任扩大化、善意相对人过失责任的虚无化和恶意使用人违法责任的简单化最为突出。
四、单位印章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对策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治标尚须治本”,为了减少和防止单位印章的遗失、盗抢和伪造、变造、买卖等情形的发生,维护健康向上、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及时打击一切违反印章管理和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必须坚持“立法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加强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停用及销毁等全程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专项立法,明确相关责任。客观而论,加强单位印章的规范化管理,除了包括对单位印章从行政备案、刻制启用、印模变换直至停用销毁等的流程性管理工作外,还应当包括对作为印章外在表现形式的印模、印鉴型式以及其表现于空白文书、规范性文件或者电子数据文件上的印章行为等等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在内,并将这些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的业务范围。因此,为了规范单位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所有权人、印章使用权人、善意第三人以及不法使用人的相关责任,防止单位印章的滥用、冒用与盗用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对单位印章的这些课题予以研究并进行专项立法。
具体说来,为了消除单位印章真伪难辩的顽疾和我们日常管理上的盲区,我们首先应当建立和完善单位印章的备案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这种备案管理制度就是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单位印章的形式要件和使用流程作为一种信息资源,纳入该单位主营业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公安机关之全程管理活动中。因此,这种制度就要求单位印章必须由其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备案并监督其刻制、启用、变更与销毁等过程,对这些相关信息实施资源化备案管理,且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对这种备案管理的内容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活动之间的衔接配套作出必要的安排,推行政务公开,以彻底根除“真假孙悟空”现象滋生的土壤。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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