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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印章规范化管理的公共政策刍议

  (三)单位印章是交易安全的屏障。尊重交易习惯、保障交易安全不仅是世界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也是我国《合同法》、《贸易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所张扬的主要行为理念之一。实践中,虽然交易的安全需要交易各方始终如一地践行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来保障,但是,另一个不容置疑的游戏惯例是:无论是在实物经济还是在虚拟经济的交往中,这种交易安全保障机制都必须以单位印章的良好信用及其效用的正当发挥为前提和根本(唯一不同的是,单位印章在实物经济交往与虚拟经济交往中的表现方式和责任追究方式有所不同而已)。离开了这一点,所谓交易各方践行诚实信用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所谓尊重交易习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乃至于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等等目标也就无从谈起。可见,单位印章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最初始和最实质的法律意义。
  (四)单位印章是法律纠错的关键。诚实信用与交易安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法治国家的基本纲领之一,必然要求单位印章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加强印章的内控监督与公共管理,防止因印章的不当或者违法使用而导致的相关纠纷与矛盾发生。但是,毋容置疑的是,现实社会中有关单位印章的不当或者违法使用现象大量存在,以致成为少数单位或者个人投机钻营、冒名顶替、坑蒙拐骗、挪用侵占和失职渎职等等的“护身符”和“直通车”。鉴此,单位印章的过错责任追究原则,历来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践单位诚实信用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通行规则,并为各国行政、司法和社会大众所关注,单位印章作为法律纠错的关键环节和决定性因素,为世人所共知。
  (五)单位印章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众所周知,单位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单元,从而作为单位全部活动集中表征的单位印章之社会信用,尤其是商业信用的实现程度,才从侧面反映了整个社会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和人文传统。而且,整个社会不同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及其实现方式,都是通过若干个单位的具体行为尤其是其印章行为予以具体表现的。因此,整个社会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和信用等级,都是首先表现于各个单位的具体行为尤其是其印章行为,而不是相反;若干个单位的具体行为尤其是其印章行为如果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信用和价值取向,则其牺牲的不仅是这些单位的局部利益,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文明进步与民族信用文化的长远利益。不仅如此,单位印章作为一个单位公务活动的代表和社会信用的支柱,作为一个单位最具决定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信用证”,不仅沿续着市场交易的繁荣和社会交往的通畅,而且积淀成为一个国家与民族整体的信用文化理念。可见,单位印章的实际效用,是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和缩影。
  三、单位印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综观我国各级各类主体参与社会交往尤其是市场交易的现状,笔者认为,导致单位印章的违法使用、不当使用以至于滥用和恶意盗用,从而严重损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管理正常秩序之后果与原因,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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