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的日常交往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单位印章。它们作为人们交往的重要媒介之一,竟然鱼龙混杂、真伪难辩,再加上我国尚无统一的印章管理法典或者部门法律专章规定予以规范,以至于面对这类纷繁复杂的印章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时,我们的一切补救措施和主观努力大都显得相形见绌而且事倍功半。有的单位甚至由于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过失或者失控而赔进了巨额的“学费”。为此,要解析这一“烫山竽”现象,并以此破译其中的非法和违规密码,我们只有从真实合法的单位印章谈起。
2、单位印章的基本分类。
由于我国参与市场交往的主体多样性,决定了市面上单位印章的多种多样,所以对各类单位主体依法持有、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印章,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虽然这些分类方法不可能穷尽单位印章的全部类型:
(1)从单位的主体性质和行业类型上,单位印章可分为政党组织印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企业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等等;
(2)从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上,单位印章可分为单位行政公务印章和单位特种用途专用印章;
(3)从印章的效力层次上,单位印章可分为法人印章和非法人印章(如分支机构印章、职能部门印章、派出机构印章等等);
(4)从印章的印模设计形式及其内容上,单位印章可分为文字印章、图文套用印章、拼音文字套用印章、拼音图文套用印章及电子签名印章等等;
(5)从印章的外在形式上,单位印章可分为圆形印章、椭形印章、方形印章、菱形印章、三角印章和条形印章等等;
(6)从印章的用材质地上,单位印章可分为木质印章、钢质印章、原子防伪印章等等。
(二)单位印章的法律特征分析。
从单位印章的这些纷繁复杂的种类及其管理与使用中的具体实践上看来,我们不难发现,它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尤其是经济交往中,已经成为交往中某一主体、某一权利或者某一行为真实而且合法存在的权威证明和“护身符”。换言之,单位印章区别于其它法律行为和标的之特性,在法律行为构成及其效力方面,有其固有的法律属性。其中主要是:
1、单位身份上的专属性。单位印章就是所在单位的“身份证”,无论所在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抑或善意或者恶意第三人实施任何行为(包括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交往行为等),其持有与使用单位印章就意味着该行为系所在单位实施之行为。单位印章就如同社会交往的“信物”:见单位印章如见所在单位。
2、法律行为上的明示性。单位印章是所在单位实施法律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其效力始于所在单位正式确认日、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日或者公开使用日;单位印章因所在单位意愿在内容与形式方面(包括有印章的文字、图形、数据、颜色或者这些因素的组合)发生变更的,始于该单位变更印章确认日、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备案日或者新印章公开使用日,即其法律行为上的公示性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所谓“盖章生效”之说,个中逻辑即是如此。
3、公示程序上的简易性。单位印章不同于单位作为国家或者社会机构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较为复杂的行政审批或者登记程序,而只是通过表现于一定的文字、图形、数据、颜色或者这些因素的组合,并只是通过极为简易的申请或者备案程序,即具有直接证明某一主体、某一权利或者某一行为存在之真实性和合法性效力的资格与能力。这种程序上的简易性更明白无误地表现为所在单位合法占有、使用及废止单位印章的“意思自治”。
4、价值形态上的非资产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来,有价值的东西一般都可以归属于某一类型的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与递延资产等等)。然而这一经典理论在“单位印章”这一特殊的物上并不能得到实证,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将“单位印章”这一特定物合理地划归于任意类型的资产形态,但是又无法否认单位印章在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中固有的重大价值。这是因为,单位印章与传统类型的资产形态不同,它既不能用于买卖,也不能用于转让与赠与,更不能象传统资产一样基于市场的因素完成自身价值的涨跌、递延与灭失,因而不能成为所在单位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任何一个记帐科目。但是它毕竟基于所在单位之名称、字号与具体用途而立,并且它仅仅基于所在单位的行政意志而存在、变更与消亡,它作为单位法律行为的代表与象征,其法律效力始于单位依法成立,终于单位依法歇业与解散,所在单位的资产价值与社会声望都集中表现于单位印章的具体使用价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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