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创新和立法的互动中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
郭富青
【关键词】企业;企业改革;企业立法
【全文】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最活跃的主角,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现代文明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其物质基础是以互联网、信息科学和生物工程为先导的产业体系,而使它活跃起来的主导力量仍然是企业。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主体化的进程中,企业组织形态日益呈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企业法律制度的创新更加灵活,更加切合现实经济活动的客观需要;面对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公司资本在合并、兼并和重组的过程中高度集中,公司在不断的扩张中逐步实现集团化,采取多元化经营和跨国经营的战略,已形成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
我们今天的时代是企业的时代,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控制着社会赖以生存的命脉,人类文明的长远利益集中在企业家控制的财富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以企业发展为中心,这就必然决定了我国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始终以围绕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这一主线展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桥梁,其中企业改革一直充当着开路先锋的重任。以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目标的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利改税——承包和租赁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历经坎坷、艰辛20余年,依然路途漫漫,尚无止境。从局部到全方位的企业改革,引起了以企业为依托的各种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从而解放了企业生产力,激发了企业的活力。放权让利和利改税是在国家与企业分配层面所作的改革,但是在未触及企业产权,未确立国有企业真正法人地位的前提下,这种改革措施很难落实到位;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改革和“两权分离原则下的企业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由于企业仍然没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权,没有真正的法人品格,最终难以从根本解决企业缺乏活力,效益低下的问题。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公有制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使其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才能塑造独立的市场主体,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只有塑造众多的多元化的、独立的市场主体,面向市场开展公平的竞争,才能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市场机制。
我国企业改革与企业立法是一种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企业改革破除了束缚企业发展的落后的生产关系,从而解放了企业的生产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必然要求上层建筑领域的立法与这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改革决定企业立法,企业改革决定看企业立法的方向,决定着企业立法的内容,对企业法发展和完善,以及企业法律体系的形成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就另一方面而言,企业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措施需要及时地上升为法律加以制度化,反过来指导和规范企业改革,保证和推动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超前性的立法对企业改革具有导向功能。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企业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乡镇企业法》,《中小型企业促进法》等。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为立法基点的企业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