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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项目移交合同书”与“合伙协议”的关系

如何看待“项目移交合同书”与“合伙协议”的关系


郭富青


【关键词】项目移交;合伙协议;合同
【全文】
  根据原告西安市振华少林养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材料,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和充分的讨论,认为仅就案件中“项目移交合同书”与“合伙协议”的关系而言, “合伙协议”并不是为履行“项目移交合同书”而订立的担保合同。“合伙协议”与“项目移交合同书”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分别依据不同的条件生效,在效力上不存在牵连关系。
  一、基本案情
  2000年9月20日,甲方(西安市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西安市振华少林养生有限公司、公司西安市武术教育学校)与乙方(西安市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太白南路与丈八东路交汇处西北角的项目移交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主要规定,甲方将所属项目范围内的房产、窒内财产、车辆;面积为92.08亩土地、地上建筑物及相关手续;项目批准书;甲方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议帐目及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移交给乙方。乙方给甲方补偿75万元,甲方将研究所和武术学校的负责人变更为乙方。甲方股东原实际投资150万元以帐面记载为准,待债务清理完结后由甲方一次付清。该项目移交合同书经西安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2004)西民四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效。
  甲方成员西安市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系成立于1992年11月,归属于雁塔区“三产办”,登记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赵景森。1998年国家开始对企业改制,少研所于1999年给区财政局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是该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系赵景森所出,被确认为私营企业。2000年3月18日,少研所向雁塔区工商局申请将集体性质变更为私营性质,区计委致函工商局同意脱离挂靠关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2000年5月经工商局登记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10月22日,赵景森、冯军弟、冯军政和刘森经协商订立合伙协议,同意将振华少林武术研究所改为合伙企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继续沿用原企业名称,负责人为冯军弟。
  二、案件分析
  关于“项目移交合同书”与“合伙协议”的关系有一种主张认为,应该将合伙协议看作项目移交合同书的从合同,即“项目移交合同书”与“合伙协议”是一种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既然主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那么从合同亦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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