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风险社会中保护个人生命健康的盾牌
方恩升
【摘要】在当代风险社会中,保护个人法益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该行为造成损害非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起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为了侧重保障个人的生命健康,已经对工伤事故、汽车交通事故、产品责任采取了无过错责任。但在今后,我国的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还应该包括物造成的损害、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等。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 ;社会连带说; 风险兼公平说; 损失分散说; 侵权法的功能
【全文】
在当代风险社会中,保护个人法益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主要是比过错推定更为严厉的责任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该行为造成损害非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起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在医疗事故、动物致人损害等案件中,不象法国等国家采取的绝对的无过错责任,而是采取适应我国当今社会经济水平的过错推定,这样便于既保护受害人,又使得医生、以散养动物为主要财产种类之一的农牧民乃至养宠物的市民,有个合理的活动空间。在当今,我国为了侧重保障个人的生命健康,已经对工伤事故、汽车交通事故、产品责任采取了无过错责任;但在今后,多数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还应包括物造成的损害、机动车和其他高速交通工具致人损害等。[1] (81-117)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无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德国被成为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该行为造成损害非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起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其又被成为客观责任。[2] (94)无过错责任的用语,消极地指明“无过错,亦应负责”原则;危险责任的概念,较能积极地凸显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因。[3] (16) 刘士国教授也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在归责时不考虑过错的有无,即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而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就没有过错。[4] (133)
又由于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承担后果上较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更为严格,故在英美法上一般被称为严格责任。[5] (94)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是指通常在极其危险的领域和产品责任领域里,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reasonable care)而承担一般责任的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其标准常由制定法规定,无论当事人尽到怎样的注意或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只要损害发生,则其必须承担责任,但又非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它与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被认为是广义的同义词,意为“责任承担与实际过错或损害意图无关”,但“严格责任”在当前为英美国家最常用之术语,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曾经被常用,今则偶尔用之。[6] (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