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权研究——规范分析的路径
魏 迪 徐旭红
【摘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权在
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层面比较模糊,实践中的职务犯罪预防状况也难尽人意。解读分析较有代表性的12部地方性预防工作条例,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权概括为指导和监督的权力,具体可细化为数十项职权。地方立法先行规范检察机关的预防职权与法律保留原则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不能忽视其带来的实际价值和影响。有必要在总结各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来规范检察机关的预防职权。
【关键词】职务犯罪 预防 法律保留 职权
【全文】
一、引 言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权在
宪法和法律层面的依据比较模糊,由此导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受到诸多限制,难以使“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预防”的反腐败策略发挥应有的作用,预防工作不仅举步维艰且收效也难尽人意。与此同时,严峻的职务犯罪案件高发趋势迫切要求规范和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使预防工作真正收到实效,为国家创造清廉的政治和法治环境。以浙江省为例,从2003年以来的四年中,浙江省检察机关共依法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000余件,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453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6亿余元。 此外,200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既标志着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同时也对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既十分重要又必须遵循法度,近年来各地开始纷纷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自2001年全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以来至今的短短几年内,我国已有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22部。与此同时,全国有不下百个地级市或县的人大常委会已经出台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项规定或文件,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较为规范地探索实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在国家立法空缺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率先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权加以规范,如何面对一些可能的合法性质疑;这些地方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权有哪些内容、存在哪些差异等系列问题着实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为此,本文拟选取已出台的22部地方性法规中较有代表性的12部(省级和市级各6部)为分析文本, 着重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 审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权,并作一些粗浅的评论,以期抛砖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