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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配置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本质上是一种对知识资源的合理配置,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思想。知识产权制度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立知识财产的分配模式、原则以及具体内容,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之上增进消费者福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分配就是实现对知识资源以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这种分配实质所体现的就是对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⑦] 如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协调知识独占和知识共享的冲突,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或者至少使两者趋向于平衡或者使两者利益平衡状况得到改善,那么从确保公平、合理分配和分享知识财富目的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就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法通过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以确立知识产品资源分配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
  知识产权各项制度确立、保障和促进社会分配正义是通过将分配原则具体化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实际上,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既是立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法律实现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制度建构。知识产权法在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时,将知识产权人和其他利用、传播知识产品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化。知识产权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正义状况。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人和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反映和代表了国家在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方面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准则。[⑧] 同时,知识产权法是规定知识产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知识产权法不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而且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适用条件和实现方式,如专利权人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权,专利权的例外,专利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商标权的范围和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等。知识产权各项权利只有在符合知识产权法确立的标准和范围内行使时,它才是正义的。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或者行使权利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即会构成不正义。在出现不正义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但不能受到保护,反而将受到其他法律的规制。如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就是典型的例子。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障也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如果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例如,使用者支付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是知识产权法上使用者的一项主要义务。如果使用者不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知识产权人的收益权就会受到侵犯。也就是说,不履行义务也会导致不正义的出现。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规定知识产权人、使用人等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确定正义与否的标准的。通过对知识产权人、使用人等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知识产权法确立了其特有的正义模式。
  再有,知识产权法分配权利和义务还具有确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正义秩序的重要作用。所谓法的秩序,主要是指“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妥协性”。[⑨] 正义秩序是法的秩序内涵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知识产权法通过使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定化、具体化而有效地建立起知识产品的创造、流转和使用的秩序,从而确立了知识产权法分配权利义务的正义秩序。这种正义秩序还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在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之上实现的利益平衡来加以说明: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的结果是形成一定的知识资源分配的稳定秩序。在知识产权法中,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利益主体都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立足于公平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利益平衡则使不同的利益主体所获得的利益感到满足,从而实现了追求知识资源分配的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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