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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二、确保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的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精神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平和正义,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正义原则,并且意味着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在公平与正义的范围内,可以使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利益的结构实现有序化。知识产权法在各种利益之间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需要引入公平和正义原则,以公平正义确定知识产权法中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利益主体各得其所,也就是使利益的分配实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程度。
  (一)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以达到知识财富的公平和合理分享
  我们看到,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中是通过具体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得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包含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知识产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也可包括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法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确认,主要还是通过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与知识产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来确定的。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出发,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是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授予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主体和保护范围有不断扩大趋势,这是在新的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所必须考虑的。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存在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知识产权诸制度中,使用者都能通过该法律制度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果使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因为任何知识产权人在一个环境下是所有人,在另一个环境下则是使用者。知识创造离不开对他人已有成果的利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进行作品权益分享的制度。在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地位都是独立的,他们根据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分别享有独占使用、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利益。从社会知识财富利用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很多设计就是为了确认、保障和促进知识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资源社会分配正义的实现,是通过设定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即通过确定知识产权人和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分配立法者所追求的正义。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方面,实现知识产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始终是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利益平衡既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政策目标,也是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的生产、扩散和使用的重要保障。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⑤] 就反映了这一思想。该条款提出了一个很明确的政策目标,即限制垄断权的惟一的目标是为了促进革新的进步。在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ity Studios 案[⑥] 中,法官斯特温斯指出:美国国会授予的垄断特权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主要地提供一个特殊利益。相反,授予有限的权利只是一个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实现了重要的公共目的。它旨在激励作者和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手段是提供一个特定的报偿,且允许在有限的专有控制权届满后公众能够接近他们的天才产品。这一宪法政策目标通常被描述为在授予知识产权人和公众的权利之间的一个精妙平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是实现和确保正义的手段。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法中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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