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第五章企业集团的外部关系。包括: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其他股东的关系,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债权人的关系,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相互担保的限制等。
  第六章企业集团的垄断预防机制。包括: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类型,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认定和监管机构,对垄断市场的企业集团的分拆等。
  第七章企业集团的解散和成员企业的退出。包括:企业集团的解散,成员企业退出企业集团的程序,成员企业破产时集团公司别除权的限制,企业集团解散时的财产处理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滥用对所属企业影响力的惩罚,非法侵害所属企业权益的赔偿机制,侵害所属企业其他股东利益的赔偿机制,对企业集团垄断行为的惩罚等。
  第九章附则。包括:法律的生效和修改,法律的解释权等。
  四、制度创新之二:配套法律的制订或修订
  (一)《公司法》的修订
  1.国外理论、实践及其借鉴
  西方学者在解决控股企业、所属企业及其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上,主要有以下理论主张:一是分离实体论,强调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只有当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不适当控制导致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律方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以保障交易的安全。二是单一体论,强调基于企业集团成员在经济上的紧密关系特别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支配关系,将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在处理企业集团内外关系和责任时将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作为特殊的股东和债权人看待。
  上述两种观点在国外公司立法中均有所体现,但相对而言,分离实体论更为合理一些。众所周知,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传统公司制度的支柱之一,这一理论如被动摇或摧毁,则会造成整个公司制度的崩溃。单一体论否定了公司的独立地位,同时并没有创设相应有效的制度弥补由此造成的空缺。分离实体论尊重了传统公司制度关于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规定精神,因而不会给现有公司制度带来冲击;同时,作为这种制度的必要补充和修正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发展已大致成熟。分离实体论可在限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滥用影响力的同时,防止传统公司制度的基石受到动摇。
  2.中国《公司法》的修订
  
  可借鉴国外的公司立法经验,对《公司法》作出以下修订:
  其一, 增加母公司对子公司负有特殊义务的条款。如,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合法性负连带责任(除非母公司能证明自身的无辜)、母公司对子公司资本充实负保证责任、母公司对其不恰当的指令导致子公司权益受损负有赔偿责任等。
  其二,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为防止子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当母子公司在若干情形下,法律可否认母公司(作为投资者)对子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直接追究母公司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别的情形包括:母公司未能缴清对子公司的资本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母公司非法行使控制力造成子公司资本萎缩的;母公司未能履行对子公司对外交易的担保责任的;母公司滥用影响力指令子公司对抗公共政策、进行欺诈等行为造成相对人利益受损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