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中的“内容失实”与“评论不当”
李杰
【关键词】新闻报道 名誉权 侵权 内容失实 评论不当
【全文】
近年来,随着传媒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媒体炒作之风日盛。个别媒体甚至不惜采用耸人听闻的标题,夸大其辞的评论以及假新闻、假图片来吸引受众眼球。这些不实报道和不实评论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名誉损害,于是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近年来也不断攀升。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缺乏直接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两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害,对此可以称为“内容失实”;其二,新闻报道内容虽然基本属实,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此可以称为“评论不当”;其三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评论不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因此,正确理解“内容失实”和“评论不当”是处理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关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笔者的管窥之见。
一、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与评论不当的认定
(一)内容失实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是指新闻报道偏离客观事实,对事件作出了不准确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单纯的内容失实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只有该失实内容经传播后导致了被报道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损,才构成侵犯名誉权。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新闻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时候,才可认定为内容失实。因为新闻媒体仅是舆论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公共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广泛深入的查清事实的真相,因而在个别细节上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是很难完全杜绝。如果对此过于严格,新闻媒体将会为了追求事实真相而亦步亦趋,难以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或者可能刺激部分媒体不择手段,导致侵犯他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答中也规定,“文章反映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即,只要内容基本真实,就可以免责。至于报道中某一内容与事实不符,是否构成内容失实,应结合该内容对被报道者名誉的影响来认定。如果该内容对当事人名誉并不构成影响,即使与事实有出入,也不构成内容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