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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三)

  【应对点津】企业事先应与劳动者事先明确确定劳动报酬的数额,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就丧失主动权。
  十四、试用期
  【法条】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有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析】 关于试用期,法律首先明确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这与先期的法律规定相一致。试用期与先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重新进行了排列。而且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只有一次。先前的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的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对于同一劳动者如果岗位不同,单位可以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现在法律规定,不论岗位是否相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便工作岗位发生很大变化,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的工资有了限制,第一道限制是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第二道限制是按照前面计算出的最低工资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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