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的物权基础
王建胜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经营性资产;资产经营体制;处置管理;清产核资
【全文】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起到肩负《国有资产法》的作用。物权法之后便是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国资委应尽快提交全国人大通过。目前管理国有资产的重点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国有资产指国家采用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所产生的收益形成的资产、国家接受赠与形成的资产、国家依法律规定取得财产。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三种。
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章节中,从第四十五条到第五十七条以及第六十七条。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本条款首先确定了国有财产法定主义原则,所以国家财产必须经过立法来确定权属;其次确立了国务院是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唯一主体,行使所有权人与
宪法规定的所有人无冲突是具体抽象、主人管家的关系,制度的确立也为公益诉讼谁为国家代理人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和《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相统一,延续了法制的统一性和国有资产经营体制。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概念,根据
宪法规定国家专有所有权不能转让抵押,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变更专有性质。国家专有所有权资产包括城市土地、矿藏、海域、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国防军事资产。
物权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组成。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包括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和机构变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