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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采用此项归责原则的可行性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宪法民法通则在这里都没有使用“违法行使职权”。所以说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有违宪之嫌,确定结果归责原则有宪法依据。
  2、结果归责原则,只看结果有无损害发生,不用判断刑事司法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有过错,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有利于受害人权益保障。
  3、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经济实力,财政支付能力大幅提高,有能力承担刑事赔偿费用,不会产生很大的负担 。
  4、结果归责原则为主,辅之受害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受损权益得到救济。
  
【注释】  1、参见向泽选、武晓晨、骆磊:《法律监督与刑事诉讼救济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8页。
2 、参见徐志刚:《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与构成探讨》,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3、 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页。
4 、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页。
5 、陈春龙:《中国司法赔偿实务操作与理论探讨》,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570页。
6、 参见杨小君:《国家赔偿法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114页。
7、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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