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国没有单独的刑事赔偿法典,有关刑事赔偿的制度规定在
刑事诉讼法之中。1970年颁布的《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临时拘禁的被告,预审的结果决定不起诉,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无罪释放时,被告如果因此受到重大损害,可以请求赔偿。⑻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赔偿的规定,我们也可以得出法国刑事赔偿也是采用了结果归责原则。
所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何孝元指出:“近代各国立法之趋势,正由过失赔偿责任主义进入无过失赔偿责任主义,换言之,行为人似无过失,但若其行为结果损及他人,亦须赔偿。‘无过失赔偿责任’之所以成为各国冤狱赔偿立法之共同趋向者,乃因冤狱赔偿除为昭雪冤枉外,并寓有对无辜之受害人施于救济之重大意义。”⑼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
《
国家赔偿法》第
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将“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作为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违法造成损害的才赔偿,如果不违法,即使造成损害,国家也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普遍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
国家赔偿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当然也是刑事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违法作为刑事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也仅仅是一般归责原则,并不是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所有内容。马怀德教授认为“刑事赔偿实际上用的是混合归责原则,也就是既有违法归责原则,又有过错原则。”在使用武器问题上,违法使用武器导致伤亡的,是违法归责原则,但是的对错拘、错捕、错判,是采取过错原则,
国家赔偿法将不同的归责原则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结果理解上大家就分歧了。⑽ 由于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产生的分歧更大。《
国家赔偿法》第
15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这两项规定,法院普遍认为,只要被拘留、被逮捕的人最终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就属于错拘、错捕,应当赔偿,除非具有国家免责事由。按照法院的认识,错拘、错捕实际坚持结果责任原则,而非违法责任原则。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则坚持认为错拘、错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拘留和逮捕,应按照拘留、逮捕法定标准条件来衡量的,而不是按照结果来衡量,应坚持违法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