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崔江西


【摘要】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为判断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价值上的依据和标准,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法的根本性规定,是基础性问题。本文比较了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指出了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进行了理性思考。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
【全文】
  决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性问题是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它是研究刑事赔偿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离开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执法实践中就失去了决定赔与不赔的依据。⑴ 而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归责就是对责任归属的判断,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判断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价值上的依据和标准,是理论基础,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法的根本性规定,⑵ 可以说是核心理论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对刑事赔偿的研究,首先应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明确的态度,然后才能对其他诸问题展开论述。
  一、对国外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考察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笔者参酌了世界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赔偿立法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以期作为我国将来修改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确立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借鉴。
  德国刑事赔偿法律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该法第一条(对判决结果的赔偿)规定:一、对于因一项刑事法庭判决遭受损失者如其判决在再审程序的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被减轻、或者在能使该判决有效的其他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被减轻时,由国库予以赔偿。二、如果没有作判决而处以矫正或保安处分(Massregel der Besserung und Sioherung)或一项附随结果(Nebenfolge)时,相应适用第一款。第二条(对其他刑事追诉措施的赔偿)规定:一、如果当事人已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已经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庭审判,当事人由于受羁押或者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库予以赔偿。⑶ 根据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这两条的规定,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出德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坚持的是结果责任原则的结论。并且该法在第四条又增设了公平合理原则:一、只要符合公平合理的情况,可以对第二条所指的刑事追诉措施进行赔偿。1、如果法院没有判刑;2、如果刑事追诉措施的结果大于刑事法庭判决的结果。二、如果刑事法庭根据法律认为该行为只属于扰乱社会治安范围,法院的这一决定仍然属于本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刑事判决。⑷ 可见德国刑事赔偿制度不但采用结果责任原则,并且要求以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充,如果刑事追诉措施的结果大于刑事法庭判决的结果,国库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类似情况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