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一是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虽然有的学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世界观的极端版本”,而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弯路都与过分强调意识形态有关,但由此否定意识形态问题显然是不客观的。事实上,在当前:“阶级斗争在仍然存在,甚至在某种特殊条件下还可能激化”这一论断仍然正确。从世界范围内看,意识形态的斗争仍然十分激烈。我们虽然不能回到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但是如果完全抛弃了阶级分析的方法,否认意识形态,在司法领域内追求绝对的司法独立、自由民主,其结果将不仅使司法工作困难重重,更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加强党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不仅仅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保证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问题,更是保障中国安全和发展的问题。
  二是中国特色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如前所述,中国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和西方国家完全不同。中国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入现代化的情况下开始建设现代化;中国的领土虽然广,但是可以利用的土地很少;中国的人口多,地区分布不平衡;中国的经济虽然发展比较快,但是城乡不均衡、地区不均衡的矛盾仍然存在,等等。用官方的话语来说,中国的发展面临着机遇,也同样面临着挑战。因此,中国的现代化不是西方现代化的简单重复,他面对很多西方国家现代化中不曾面对的问题,必须自己在实践中找出答案——“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求我们践行法治的时候不仅要将中国国情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加以重视,也要将中国国情作为短时间难以改变的力量予以尊重。因此,中国的司法需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但是不能走向“唯程序正义”的另一个极端;中国的司法需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鼓励他们行使处分权,但是不能忽略很多当事人不会,也不愿行使权利的现实;中国的司法需要限制法官的权力,但是限制的方式是规范,而不是弱化,后者不仅不会促进司法公正,反而给审判权更大的活动空间;中国的司法需要司法独立,但是不能忽视实践中审判权“一放就乱”的现实……。一言以蔽之,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虚心。不仅虚心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更要虚心地理解现实。对于当前民众某些不符合所谓“法治发展趋势”的言论和行为,应当理解而不是鄙夷不屑的一概不予理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公平正义,强调执法为民,强调顾全大局,目的都是要是我们的司法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更加契合,而不是与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更加的契合。当然,这样说并不是拒绝借鉴西方的经验,而是仅仅把西方经验当作参考书,而不是金科玉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