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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法治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体会


李杰


【关键词】法治 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全文】
  2007年5月21日至5月25日,我在天津法官学院参加了天津市法院系统理念培训(第二期)。自从参加工作以来,类似的教育活动很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各种口号,诸如 “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等等,也有不少。但在我看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应引起重视。这不仅是因为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正确的理念能够指导人民的行为;也不仅是因为,甚至主要不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初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并要求各个政法机关都要学习贯彻。在我看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一理念为已经轰轰烈烈开展数年,但似乎仍摇摆不定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方向;有利于纠正一些法院和法官的模糊认识;甚至可能会对法学界存在的脱离实际的方法论产生一定的冲击。虽然理念的树立和转变需要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能够深入法官的内心还有待于不断的实践,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给奉“司法独立”、“自由民主”、“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为圭皋的司法界打了一针镇静剂。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在1998年将其写入宪法。从此,法治就成为中国法学真正的“显学”。法学界终于不再争论所谓“刀制”和“水治”的无聊话题,开始满心鼓舞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出谋划策。由于法治进程的加快,由于“初步建成适应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成为一种目标,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法律移植活动。这种移植不仅包括对西方法律制度借鉴,也包括对西方法治理念乃至法治道路的推崇。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它从一开始就表达了强烈的向西方学习,摆脱旧的司法体制的强烈的愿望。法庭的结构改变了,法官们坐到了高高的法台上;法官们脱下了军人化的制服,穿上了法袍,手中还多了法槌,甚至还差点带上了假发!这些还只是符号意义上的,对当事人影响还不大。真正影响当事人的是审判方式的转变。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按照“当事人主义”的要求,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法官们的权力大大被弱化了,责任也大大的减轻了。法官们可以不追求“客观真实”而只求“法律真实”,可以不再主动搜集证据,对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官们也有证据规则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宝。于是,从形式上看,法院越来越正规了,司法越来越“像样子”了,但是越来越像样子的司法却越来越搞不定实践中越来越多、越来越难办的纠纷。尽管人民法院的改革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实际效果却与改革初衷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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