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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可依”与法官造法

“无法可依”与法官造法


李杰


【摘要】“无法可依”即法律不完善或者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是司法中经常会遇到的难题。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决定了立法应当保持适当弹性。因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具有合理性。解决法律不完善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允许法官造法,使法官在审判中结合具体案件创造需要的法律规则。当然,对于这一权力也需要适当规制。
【关键词】无法可依 法官造法
【全文】
  “无法可依”是时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的难题。1 人们为此不断地呼吁,希望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建设,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或者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解决“立法不能满足司法需要”的问题。本文将对“无法可依”这一困扰当前司法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的法官是否可以,而且应当在司法中承担起创造规则的职责,也就是中国的法官是否应当造法。
  一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直到1978年之后,中国才开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时至今日,按照官方的说法,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中,若干基本的法律都已经颁布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如果要列举,哪怕仅仅是列举重要的法律,也难免挂一漏万。但是法官仍然感到立法不完善,用我们在调研中非常喜欢说的一句话就是“立法还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这到底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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