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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李刚 丛中笑


【摘要】本文认为,中国传统税法研究过于强调税收的“权力性、强制性与无偿性”,因而使税法异化为侵犯(私人)财产权的“侵权法”,与作为“维权法”的私法形成对立。然而,从依法治国之宪法意旨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税法与私法本质上应为统一,并具有内在、广泛的联系,其本源就在于“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关键词】私法本源;私人财产权;税收法定主义
【全文】
  引言
  在我国,税法学研究相对于其它法学学科发展的蓬勃态势,仍然以“税收制度研究”的面目在税收经济学的圈子里“邯郸学步”,只是在近几年才涌现出了一批真正具有法学意味的研究成果。虽然已有学者对此作了诸多原因分析,但笔者认为,其中最根本、最关键的因素乃是传统税法研究缺乏自己的基本理论—这是传统税法研究面临的最大理论困境。
  我国传统税法研究,强调税法是取得税收收人之法,其主要功能在于“财政功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被置于次要地位。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税法得以借国家政治权力,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盗意侵犯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以致(征税)权力超越了本应作为其本源的(纳税人的)权利,并异化而为权利的对立面。[1]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是一种“侵犯”纳税人财产权利的“侵权法”;其与以“维护(财产)权利”为宗旨的私法——“维权法”自然形成对抗,而无从加以联系。
  然而,被西方税法学界奉为圭皋的税收法定主义乃源于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其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与维护人民之人身权利的“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同等地位,甚至被认为“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立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2]所以,税法亦应为“维权法”。但是,税法与私法欲有异曲同工之妙,尚需两个基础或前提条件。
  一、市场经济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
  前提条件之一在于对“私人财产权”[3]的确认。我国传统税法研究一直忽视、甚至回避税法与私法之间关系问题的主要原因或者障碍亦在于此。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所有权神圣原则”以来,该原则就被其后各国民法典奉为金科玉律而为效仿,成为私人从事经济交易的前提之一——享有交易物之所有权的重要保障,其与“自由和平等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一起,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厥功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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