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双层制进行改革
改革双层制的一个动因是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更公平地分权和制衡。首先应对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划分作出修改。在实行双层制的德国,由监事会选任和解任董事会成员,德国监事会不但有权检查公司的季报、年报及各种财务报表,还有权强制经营者在必要时向他们作出报告,经营者实施重大交易要经过监事会批准。这种监事会处于董事会上位的关系保证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在部分实行双层制的法国,董事会也是由监事会选任,监事会负责批准董事会的决定,但监事会却没有解任董事的权力。没有这个权力,监事会就难以拒绝董事会及难以实施监事会的要求,因而法国的双层制就不如德国那么有效率。在我国,监事会的低效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事会的权力貌似广泛但实际上并不明确。针对我国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的现实,我国公司法应参照德国公司法的双层制模式,把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这种改革将给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也将使双层制模式更有力。
其次,应限制董事和监事的兼职数量。我国公司法没有任何限制董事和监事兼职数量的规定,也 未限制监事兼任关联公司的董事,以致有的董事和监事同时担任数家甚至数十家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不难理解,董事兼任的公司越多,勤勉尽职的可能性就越小① ,监事兼任的公司越多,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时间越少。并且这种同时兼职必然妨碍监事有效监督董事。法国公司法就规定,任何董事都不能任职于两家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最多出任8 家公司的监事。我国公司法应借鉴法国的这一规定,适当限制董事和监事的兼职数量,特别应禁止关联公司的监事互相兼任董事或监事,以防止存在于连锁董事会中的低效率和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
再次,应加强银行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德国,由于银行对公司的控制使得银行在公司中有巨大的影响力,德国银行尤其受益于对公司经营的参与。作为享有表决权的股东,银行可以保护他们的股票投资而无须再向公司注资;作为有权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债权人,银行可以使投资风险最小化,并能保证公司债务人承担长期债务。因此,密切监督公司经营,对德国银行而言是保护其投资的最有效途径。在我国的公司控制中,债权人是最薄弱的环节,银行和外部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能力、动力和制度方面的支持来积极地监督和影响公司行为。国有企业的破产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行政过程,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所享有的有效权利很微弱。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分离意味着银行不能用所有权来加强它们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并对公司施加更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往往在企业遇到困难时会给予它们支持,这种做法使信贷决策更多地取决于或明或暗的政府支持而不是企业本身的优劣,从而弱化了银行评估和监督公司行为的动力②。因此加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应当成为改革的一个重点,把纯粹行政性的破产过程转变为市场驱动的过程。其中应大大强化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所具有的权利,并让银行能参与到客户公司的重组中。让商业银行更多地参与投资银行业务,例如,提供证券咨询和托管服务,进而可以实现银行的代理投票,将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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