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当然,没有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是十分完善的。单方面依靠内部监督机制将导致虚弱、不流动的股市,德国即是如此,高度集中的股权妨碍了股市的流动,限制了个人投资者在公司中的作用,也使德国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减弱,影响了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筹集资金。而像美国那样全部依赖市场来对公司控制进行监督又容易导致短期行为而忽视长远发展。美国近年来的一系列公司丑闻即是例证。
  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各有利弊,很难简单地判断哪一个模式是最好的模式。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美国学者认为德国模式有很多可借鉴之处,而德国学者也认为美国模式有许多优点。随着德国上市公司在全球市场中竞争力的加强,加之美国购并市场中难以监督经理们的现实,有美国学者建议美国的改革以德国模式为基础。[3]美国的一些公司养老金基金改革似乎正在向德国模式靠拢。随着美国股市机构投资者的增加,股权也开始像德国那样逐渐集中。结果是,大的机构投资者成了美国股市的主导力量,个人投资者已变得无关紧要。
  此外,越来越多的人建议美国的公司治理改革以德国模式为基础。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建议就是让美国银行加入到证券业,允许银行持有证券并监督经理,将可减少公司代理成本,从而减轻经理追求短期目标的压力。自1933 年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银证分业经营体制以来,银行跨营证券业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的重大争议问题。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原先的金融分业管制政策,银行一改以往小规模渗透证券业的谨慎作风,大规模地跨营证券业务,以银行资本为主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黄金时期。当然,美国的文化、政治与德国的并不同,如果照搬德国模式,将损害美国资本市场的力量。德国模式并不适用于美国。最重要的是,加强股东和经理们之间的对话和沟通,将促使公司经理发展长远计划,并从长远上增强美国经济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不全盘照搬某一个国家的固定模式是很多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有益经验。虽然法国公司多以英美模式为基础,但法国的公司治理改革运动并非全盘照搬英美模式,而是将英美模式的某些方面吸收到法国制度中。日本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自从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就一直受美国法的影响。日本公司法就是德国法、美国法和日本原有传统的结合。我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既要善于学习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尽可能减少转制带来的改革成本,又不能全盘照搬国外的模式,而应在借鉴他国优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确立最适合于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一些人经常将美国股市作为中国股市学习的榜样,例如独立董事制度、股票期权制度等,似乎股市国际化就等于美国化。但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不一定有效,以致很多人将其形容为花瓶或麻袋上的绣花(郑百文曾有一位和财经无涉却遭证监会罚款、以为独立董事是一项荣誉性职务的陆家豪这样的典型花瓶。)。
  我国在企业制度改革的初期引进的是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外设立一个监事会。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发展,实践逐渐暴露出监事会远未能起到监督职能。虽然《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在法律上与董事会对等的地位,但纵观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多监事会主席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监事也往往是公司基层部门的管理人,即他们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存在从属关系,结果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由于在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没有把独立董事制度考虑进去,也就不会为独立董事预留法定监督权限,这样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时,不可避免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权限的冲突。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既然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各有利弊,在目前又难以跨越德美模式的现实情景下,我国公司法不妨借鉴欧盟公司法指令和法国立法的思路,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及监督机制。尤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日益增多,允许公司自由选择治理模式,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从长远上增强我国经济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