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的双层制下,股东可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而在单一董事会结构下,管理权、监督权交织在一起,股东无法有效监督经营者的行为。许多大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通过积极监督董事会的活动,监事会就可以限制CEO 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的广泛权力。尤其在跨国公司中,双层制在决策方面比单一制更有效。因为在双层制下召开5 人董事会比单一制下的24人董事会要容易得多。如今公司治理的一个主要难题是董事利用会计方法夸大公司业绩,误导股东。这几乎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通过积极监督董事会或承担专业审计的角色,监事会可以迫使董事会采用更加透明的会计方法。
许多欧洲组织和机构的报告都承认双层制的优点,欧洲委员会也认识到双层制的积极意义。1991年的欧盟
公司法指令( European Company Statute —ECS) 就允许成员国就单一制或双层制作出选择。不过,也有法国学者认为,尽管双层制有明显优点,但同样具有严重缺陷,这可能妨碍公司管理人员采纳双层制。双层制的缺陷是: (一) 过于形式化。在一项对2500 名管理人员的调查中,42%的人认为双层制过于形式化,尤其是关于董事会负有向监事会报告的义务。还有许多人认为,董、监事责任的严格区分会导致低效率,例如不必要的会议和大量烦琐的文件。(二) 过于严格,不利于构建灵活的管理机制。(三) 增加成本,包括金钱和时间上的成本。但相反观点认为,监事会对董事会监督,可以令其作出更好的决定从而减少公司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降低了成本。(四) 权力不平衡。许多管理人员和学者批评双层制在董、监事会间产生了新的权力不平衡。更有人担心监事会的职权过于大于董事会。但是,法国近来的投资状况和以前大不相同了。
1966 年时的公司大多是由小规模的家族所有的公司和相互持股的大公司组成,而近年来,法国及外国的机构投资者占据了法国市场,意图通过监督公司董事来创造股东投资价值。基于这种变化,许多学者认为,设有监事会的双层制或许更有利公司作长远的决策。许多分析家也都认为双层制已开始在法国流行,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四、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 建议
公司法授权公司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由于历史、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差异,美国和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及监督机制也表现出了很大的不同。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在美国,由于股权高度分散,对股东而言,与其花成本去监督经理,不如将股票卖了。短期行为的泛滥使市场难以成为公司经营的监督者,而且也无法保证监督就一定能产生好的结果。因而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缺乏一种灵活的机制来减少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所引起的代理成本。相比之下,德国的双层委员会制给了股东强大的动力去监督经理。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上的良性配合及控制投票权都有利于股东监督经理而无须付出很高的成本。此外,由于股东不易卖出其股票,这也迫使股东们去监督经理以保护自己的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