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限制公司经理在表决过程中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重要发言权。
(三) 德国的共同决定制
为了从内部监督公司经营,德国上市公司采用共同决定制度,即由监事会选任、解任和监督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日常事务。监事会通常只对重要的经营决定给予指导,但在危急情况下,也会实际干预经营。双层董监事会制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使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互相配合(在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下,所有权控制的主要问题经常被描述为经理和股东间的斗争,并且以董事会作为斗争的舞台。)。为促进这种有意义的配合,德国监事会有权获得公司的各种信息,有权检查公司的季报、年报及各种财务报表。监事会还有权强制经营者在必要时向他们作出报告,经营者实施重大交易要经过监事会批准。德 国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良好配合使公司经理能将自己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而股东也能减小投资风险,免除经理追逐短期目标的压力。
三、法国的公司治理及监督机制
法国这个欧洲大陆国家总与政治革命的悠久历史相伴。如今,对法国公司治理中的腐败的指控,激起了另一场革命。为了对此作出回应,法国商界开始在公司治理改革中反思传统治理的作用。
虽然公司治理改革始于上世纪70 年代的美国,但直到上世纪90 年代才登陆法国。法国公司多以英美模式为基础,但法国的公司治理改革运动并非全盘照搬英美模式,而是将英美模式的某些方面吸收到法国制度中。在微观层面上,这些改革将导致更大的股东投资回报;在宏观层面上,这些改革将使法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欧盟国家中,维持原有的经济地位。
尽管法国商界都赞同公司治理改革,但对到底采取何种改革方式最适合于法国却有着许多争议。法国上一次的
公司法改革是在1966 年。1966 年
公司法改革前,法国公司结构中,只有单一的董事会。改革后,公司可以选择双层委员会制,即董事会和监事会。许多观察家都欢呼这一发展,认为双层制使董事利益和股东利益相分离,将有效改进公司管理效率。但在实践中,法国公司却很少采用这一结构。结果是,舆论普遍认为双层制在法国是一个失败的改革措施。这种反常引起了许多法律学者的好奇心,他们一直在思索,为什么双层制在法国会失败?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即使治理模式相同,其运行也未必相同,因为一个公司所处的文化和政治环境高度影响它的治理结构。虽然法国与它的欧洲邻国在历史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的经济发展却有独特的一面,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法国经济受家族经济的影响较大。这种对家族经济的依赖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国公司对公众开放的速度要比英国和德国慢。法国经济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国家干预较强。截止到1992 年,法国共有2750 家国有企业,是欧盟国家中最多的。[2]在欧盟的压力和公众对公共企业低效率的批评下,法国开始了一场新的私有化运动,并于1993 年7 月颁布了新的私有化法。由于国家不再干预私有化后的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便增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