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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二)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双方知情权的规定,即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将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告知劳动者;同样,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但是,这一条款是一个没有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果劳资双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只要达不到欺诈的程度,即便不履行告知义务,也不会有法律后果;如果达到欺诈程度,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应对点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建议企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要保留好已尽告知义务的证据,最好的证明方式可以让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一份用人单位已尽告知义务的书面东西或者将这些信息直接设计在劳动合同条款里。用人单位应该充分利用知情权的规定,做好入职员工的审查,防范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与控制员工入职成本。
  八、招聘时收取押金等处罚措施
  【法条】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8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对于用人单位招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现象,原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又重申了这一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新法还进一步规定,对于违反者的处罚措施:除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需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和《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招工收取押金、扣取证件的行为仅仅责令退还相比,大大增加了处罚和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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