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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目的”如何可能?——论“休谟难题”何以解决

“道德目的”如何可能?——论“休谟难题”何以解决


王元朋


【摘要】本文由法学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难题入手提出对道德判断终极标准——道德目的的质疑,并且通过分析新伦理学中价值推导公式的逻辑,揭示其并未解决休谟难题,并在对“利益论”定位的逻辑基础上,探讨了道德目的如何可能,终极标准并无实质意义的问题。
this paper oppugns the ultimate standard of moral——the purpose of moral from the access of the puzzle to define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by means of analyzing the logic of the formula which deduces the value, we reveal the truth that it can’t answer the question from humo. And based on the logical fundament of locating “the theory of interest”, we discuss the possibility of “moral purpose” and the meaningless of the“ultimate standard”.
【关键词】道德目的;公共利益;应该;事实
【全文】
  一.问题的引出
  看到王海明教授在《新伦理学》中的道德目的,即道德终极标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以及有利于增进个人利益,我想起了最近在宪法行政法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起因源于2004年我国宪法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到最后还是没有说清楚什么才是公共利益[1]。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还是功利主义的方法,即量化计算,也是王老师所采用的方法。但是这个方法在理论上虽然给出了自恰的解释,但是量化方法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本身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命题。
  类似的还有性质立法和行政决策上,而且比较典型。在多个可选择性的方案中间进行选择,找不到一个客观的标准决定哪一个方案才是公共利益的要求。或者在重大的公共决策面前,直接面临着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怎样去界定哪一个才是公共利益呢?比如我们的房地产引发出来的一系列的问题和冲突,甚至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路径问题,这些都面临这一个伦理学上的判断问题,即一种社会行为或社会选择是否对社会是“善”的、有“价值”的?类似这样的无法最终界定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对堕胎、烧毁国旗、结社言论自由里的边界的界定等等。王老师给出了判定一种价值成立的公式:行为事实如何——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之关系——行为应该或不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2]。即行为事实符合道德目的,则该行为具有正价值,从而“应该”成立。王老师认为此判断公式解决了“是”与“应该”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破解了休谟难题。但是仔细审视之,却发现了逻辑上仍旧存在问题。本文即从对道德目的的分析入手,仔细推敲该判断公式与休谟难题之间的关系,以此求教于王老师,并希冀对道德判断的研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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