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利益是
商标法的重要动机和目的。[16]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一个特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与一个特定的商标相连,此时商标保护的意义何在。当然,也应指出,
商标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保护上,利益的重心仍然是偏向于后者的。从
商标法的利益结构也可以看出,主要的利益是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厂商关注的是其在特定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不被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以及在商标中的实质性投资不受损害。这种保护的重心不是消费者,是因为
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毕竟是通过规制商标侵权而防止消费者误认误购行为而间接实现的。各国商标法一般没有明确赋予消费者根据
商标法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以我国为例,当消费者因为商品原因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加以救济。[17] 不过,也不能因为
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这种间接保护而否认
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商标法毕竟与消费者利益存在非常密切联系——离开了对防止消费者被混淆或欺骗的保护,
商标法将没有存在的意义,
商标法哲学上的正当性也难以成立。正如国外有判例所指出的,“
商标法目的是:确保在商标名义下销售的每一个商品都是真正的商标商品而不是替代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