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894年《商船法》第544条的规定,在适当的案件中,法定的人命救助可以用议会提供的资金补偿人命救助人。法定的人命救助可以从船舶保赔协会那儿获得补偿。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第468页。
马科斯·韦伯著 于晓陈维纲译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三联书店 1987年版导论部分。
美国海商法专家G·吉尔摩与C.L.布莱克合著的《
海商法》一书中,曾这样写道:当人名救助的救助者,在没有什么风险或者艰辛的情形下实施的救助行为,可以获得合理份额。但当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与困难时,可获得的报酬显然要比“合理份额”更多。(【美】G·吉尔摩C.L.布莱克著:《
海商法》 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第758页。)这似乎也揭示着,风险在救助行为(包括财产救助和人命救助)以及确定救助报酬时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从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来看,在人命救助与财产救助同时存在时,实施救助所面临的风险和困难也是确定救助报酬的影响因素。
英国补偿主体的确定,同注4。此外依据1894《商船法》第 544-546 条的规定的,有关任何有关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权的范围,是指救助人命于船舶上或航空器上,或保护船上的货物、用具或遇难船的残骸及类似物质的行为。或者依据 1949 年《民事航空法》(the CivilAviation Act 1949)第 51 条的规定,可由议会作出任何决定,授权救助报酬的请求权的范围可以扩展到救助与船舶、航空器有关的对象。
DonaldO’may & JuliamHiu 著 郭国汀等译冯立奇郭国汀审校《OMAY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478页。
张丽英著:《海商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年版第344页。
对于此时救助报酬支付模式所存在的逻辑问题,美国海商法专家G·吉尔摩与C.L.布莱克合著的《
海商法》一书中,有着详细的分析和阐述,详细内容可参阅【美】G·吉尔摩C.L.布莱克著:《
海商法》 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第757页,第二自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