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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救助的请求权研究——道德反思与障碍分析

  (一)救助报酬支付的主体问题:一个事例引发的思考
  这里不得不提起的是,在殖民时代的美国,努力被当作动产,救助奴隶的人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在给我们透露这样的信息:在当时——殖民时代,当有人(奴隶)被看作是财产时,即奴隶被看作是动产,对其实施救助的人是可以取得救助报酬的。也就是说,在当时看来,此种情形下所支付的救助报酬是针对救助财产(奴隶这一动产)的,而并非意味着对人的救助,因此救助报酬的支付是正当的。因为,在那样的时代,奴隶是不被看作是法律上的人,因为在这样的司法观念和框架内,救助奴隶的人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此种救助报酬的支付,不存在用金钱衡量人的生命的标准适用,即是说不存在关于生命能否以金钱来衡量的道德争议。但是,历史的发展证明,这一认识随着奴隶的解放,尤其是在法律上的“翻身”,似乎变得有争议了,或者说更成问题了:奴隶不再被看作是动产,而是真正法律意义上享有平等地位的“人”了,享受法律的保障和维护的人格尊严等。由此,道德争议便从此在这“奴隶”——如今已成为法律上的人——的身上出现了,从而,当对其实施救助行为时,救助报酬的请求也就成为了一个问题。因为此时的救助行为,道德的考量成为必然,人们认为这样考量也是重要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呢?我想,通过前文的分析,不言而喻,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道德争议的根源——道德争议原本就不应该过多地牵涉进来。那么,这一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或者说以为什么呢?我想,答案似乎可以这样来解释:在殖民时代,奴隶被看作是动产,且救助奴隶的人可以获得救助报酬,关键在于这时候“奴隶”——这一动产的所有者,作为救助报酬的支付的义务主体存在着。但是当奴隶获得了解放,成为平等的法律上的人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变得不是那么明确了,尤其是在单纯的人命救助存在的情形下。
  分析到此,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现行法律框架内,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障碍在于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的不明确,甚至是不存在。我想,这样的结论,也可以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得到佐证。比如,英国在对待这一问题时,成立了专门的基金会,作为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9]。而美国则是通过判例和原理的类推演绎并寻找着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主体,比如,在 Peninsular & Oriental Steam Nav. Co.诉 Overseas Oil Carriers, Inc.案中,联邦第二巡回区的上诉法院类推准合同原理在海事领域的运用,界定了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得出了如下判决:单纯的人命救助的救助者有权依据准合同原理获得补偿。
  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有关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和经验,我们似乎可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主体不明确——的答案或者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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