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无意于专题探讨和分析道德在法律园地生根发芽的利弊问题,这样的问题并非本文的主旨和真意,当过多地对其进行思考和分析时,难免从形式看来是在进行专门性的探讨与分析,从而招致“跑题”的质疑。此处分析和论证的主要目的在于:用道德标准来做支撑传统人命救助制度的基石,混淆着我们的思维,掩盖着真实的本源性问题。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我们的感觉和担心——对单纯的人命救助提供救助报酬将会得出人命有价的怪论——才提升或者增强了我们对道德标准的青睐和推崇,并最终成为我们解读这一问题的惯用手法和工具,而不是出自对问题真实性的探索与分析。
正如上文分析,如果说道德标准不应该成为支撑传统人命救助制度的基石,而道德又是人以及人的生命有着天然的联系——当涉及到人命救助问题时,我们又不得不兼顾道德的考虑。那么,它(道德的考虑)将魂归何处?带着这样的疑问,将展开如下的分析:
(三)兼顾道德的切入点:从外在标准到内在动力
正如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一书中所阐释的那样:对财富的贪欲,根本就不等同于资本主义,更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7]。那么,同样的道理,对于人命救助报酬的请求,也并非意味着是道德问题或者道德危机,尽管救助人命与道德密切相关。在该书中,韦伯主要的论点便是:将财富的追求与创造,视为一桩严肃事业资本主义精神来看待。换句话说,他将人的赤裸裸的财富贪欲转化成为推动财富创造的内在动因或者精神动力。乍一看来,这样的观点和阐述似乎与本文没有太大的联系。但是,更值得一提的便是,这样的分析,对于我们看待追求财富和道德之间冲突时,有着什么样的启发?是否应该,或者必须在二者之间选择其一?或者说财富的追求与道德是不是存在走向统一或并为一体的可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也就意味着道德必须从一种外在的评判标准转向内在的精神动力和自我约束的职业伦理,并存在或者最终会形成一个与之相匹配的职业共同体或者说道德的大多数——这是避免和消除道德争议所必须的。也就说当大多数人都认为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与对救助人命的道德评价之间无关或者达成共识时,道德上的纠缠才会离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而去。对于人命救助报酬的请求,或者说对于金钱(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应被视为一种职业伦理,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动力,在法律的王国中,是平等、自由的软武器。当这种内在的精神动力(或者说道德)在法律领域中被认可并发挥作用时,是一种自我的扬弃,是一种思维走向理性和法治化的“成人礼”——报酬:是风险的恩惠,而非生命(或者说是道德)的累赘[8]。当道德逐渐由外在标准转化为内在动力的过程中,道德观念的使命感或者说道德忏悔(义务)的责任感并非大大地减弱了,而是变得更加强烈了。从而,人们一直以来所担心的那些:支付人命救助报酬则意味着引发道德危机,使人感觉是在以金钱来衡量人的生命的价值等一切心理负担或者不安全感,将不复存在,或者说至少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避免。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道德,作为外在标准存在着问题,而且也存在这样一贯的认识:人的生命是不可以金钱进行衡量的。同时,当对人命救助支付救助报酬也并非意味着以金钱来衡量人的生命。那么,支付人命救助报酬的本源何在?或者说,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障碍是什么?这便引出了下文的分析:
二、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面临着什么样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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