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救助的请求权研究——道德反思与障碍分析
窦艳朝
【摘要】在古老的海难救助中,人命救助[1]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一直存在于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整个过程。关于人命救助是否存在报酬请求权的问题,尤其是在单纯存在人命救助的情况下,在学界存在有否定说、肯定说,肯定说又分为相对肯定说和绝对肯定说[2]。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来自古老的传统
海商法原则——人的生命不可以金钱来衡量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人命救助属于崇高的人道义务,不存在救助报酬请求权。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文明的进步提高了道德审美,也增强着道德忏悔(或者说道德义务),这就动摇着我们对古老的
海商法原则的信任与追求。在这样的基础上,人命救助是否应该获得救助报酬变得更具争议。本文在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结合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常见问题,对这一古老的制度展开进一步的分析,深入反思环境变迁下的道德伦理的变化、理念的改变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并结合有关国家的实践与经验,来阐述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完善和健全这一法律制度有所借鉴和启发。
【关键词】道德标准;变迁;反思;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
【全文】
在海难救助中,关于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争议由来已久[3]。按照传统的
海商法观点,人命救助是一种良好道德品质的表现,属于道德义务或者说是人道义务,单纯的人命救助不应该,也不允许获得救助报酬[4]。认为救助人命表现了人的高尚的道德品质,且救助人命最好的奖赏并不是金钱上的补偿或者说取得金钱报酬,而是道德荣誉的赋予和精神上奖励。更进一步地,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救助的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单纯的人命救助不能得到救助报酬。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这一制度正逐渐地被修整和完善,那就是,在同时存在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或者防止和减少了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救助人命者可以从财产救助报酬或者特殊补偿中获得合理的份额。甚至有的国家,步子迈得更大:已在立法中明确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独立性和绝对性,英国采取了这一立场[5],荷兰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予以绝对的承认和认可。从美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所形成的判例来看,也可以看到类似做法的发展趋势。我国《
海商法》对于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模式,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相对认可了特定情形下的人命救助可以获得报酬,而对单纯的人命的报酬请求权则不予支持。从时代发展的趋势来看,尤其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道德审美水平的提高——逐渐地会认识到:应该对道德标准以及对此标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古老的人命救助“咒语”予以反思和重新阐释,而且从保护和救助人的生命的目的出发,笔者以为,在以后我国《
海商法》的修订中,应该明确和认可单纯的人命救助享有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