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创新及其宪政维度

  第七,切实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护农民利益。有西谚云:“篱笆好,邻居好。”其实这就是讲如何界定权利边界的问题,也是如何协调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关系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乡镇党政与村委会、农民之间的对立局面?这不仅仅体现在村委会选举上,也体现在整个乡村自治乃至于农村问题上,归根结底是一个利益问题。就到乡-村而言,农民所说的“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但是,集体应该留多少?留什么?留了干什么?这一系列问题从一开始就没有厘清,以至于乡镇经常以各种名义进行摊派,侵占集体、农户的利益。一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比如前不久我国人大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一部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法律;另一方面,要杜绝堵死乡镇向农民摊派的源头。不能立一个“不得对农民乱摊派”的牌子就行了,这种措施是没有强度的。权利不是有形物质,强度从何而来?摊派的源头在于利益,因为乡镇官员的升迁与政绩挂钩,无政绩就不得升迁,而政绩大多数是由上级制定的一些数字化指标。这种单纯由上级来制定考核办法的做法急需改革。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目标时,既要符合中央精神,也要从乡镇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的意见和要求。首先,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应由乡镇结合县级宏观指导并切实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而定,并经由乡级人大审议通过。其次,乡镇人大应成为考核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政绩”的主体,考核的依据不仅仅限于数字指标,还应充分考虑其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群众的公论,这样的考核方式才更具有综合性与人民性。再次,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还应考虑村委会、农户的意见。唯其如此,才更容易得到村委会和农户的理解。此外,乡镇政府官员除了代表国家,也有私人利益,所以常有乡镇政府假国家之名大行摊派、乱收费之实。农民对此反映强烈,应通过制度化手段将其从公务行为中剥离出来。
  当然,社会上法治大环境的欠缺对村民自治构成了相当大的制约。在人治不可能完全排斥的情况下,深度把握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复杂关系,审时度势地制定相对合理的(不一定在理论上是最佳的)、同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关键也尤为困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也需要一个反复实践的过程,经过磨砺和锻造方能成就。
  二
  在乡村基层民主实践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充分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在民主的各个阶段搞起了有声有色的制度创新,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注:本部分参考了白钢主编的《选举与治理》中的案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