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创新及其宪政维度
刘颖;付子堂
【全文】
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即“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的根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7年试行开始,对乡村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1998年,该法正式通过施行。自此,体现现代法治精神、一人一票的选举正式进入中国乡村社会,以村庄为基础的村民自治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如果说农村经济改革使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实际利益,那么,村民自治制度则让农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秩序状态由民主化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四大主题构成,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与基础。因此,研究民主选举问题,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我国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基层民主的建设情况必将最终影响政治文明这个宏伟目标的实现。
一
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经过艰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果,这是有目共睹的。村民自治作为一个亘古未有,影响9亿多农民的新制度,其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的阻力、怀疑,产生的冲突、争论也在情理之中,但就总体来看,理论界和实际操作者对它作出的正面评价是主流。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点。一是,它开启了通向新乡村新秩序的大门,民众于一点一滴中得到了民主的训练,村民自治就是亿万人的民主训练班,从而起到重要的教育和拉动作用。二是,选举是保证中国稳定的最有效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农民、新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团体都需要一个合法的方式来捍卫他们的利益,而自由竞争的选举制度就是最好的方式,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稍显迟滞的时候更为需要。三是,村级民主选举对基层政权及国家民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四是,它是中国培育现代公民社会、重构市场经济、打破几千年来上层频繁变动、下层变化甚微的历史循环的一个基础性工程。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我国缺乏一个适合民主生长的传统文化基础,也没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理解选举和自治真谛的公务人员,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遭遇到了重重困难。乡村关系的发展将走向何处?这不能不令人思虑。
就目前来看,问题较多地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严重的违法选举大量存在,一般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或者说,缺乏一种监督和纠错机制;另一方面,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事务肆无忌惮地干预,随意撤换经农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两委”关系失衡,乡镇对党支部多有偏袒。这些情况导致了村民逐渐对民主失去兴趣和信心,更为严重的是,它破坏了国家有关村民自治法律的严肃性。很多农民无可奈何地戏称“村组法”为“豆腐法”。也就是说,“村组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了诸多难题,主要是因为:条文规定过于笼疏,个别条文未随着农村实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修改,比如村民资格问题、候选人条件问题、罢免程序问题、破坏干扰村委会选举问题、妇女当选比例问题、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问题等,都未作具体规定。所以,需要适时对“村组法”进行修改完善,以保障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