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一)
石先广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企业应对
【全文】
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
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条】第1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这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其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其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时的权利义务;其三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这部新的法律是向劳动者倾斜的,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
【应对点津】这部法律的三个目的都与企业息息相关,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法律的新规定来操作,而对于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内容,企业尽量不要突破法律的底线。
二、适用范围
【法条】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以上条款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加排除方法。首先,明确了劳动者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可以都适用本法;其次,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也适用本法,当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不适用这部法律。最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与《
劳动法》相比,《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了一个对象,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幼儿园、学校,民办敬老院等等。增加这一适用范围是迎合了社会发展需要的,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较快,各地都涌现出了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能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先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游离于劳动法律之外,这次新法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也纳入了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