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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争议立法的健全与完善——从司法解释维度探析

试论我国劳动争议立法的健全与完善——从司法解释维度探析


窦艳朝


【摘要】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就备受争议,而且相关争议从未停止过。与此相类似,在劳动法领域,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与缺失,更是加剧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批评与指责。本文试图在澄清有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劳动争议立法的过程中,司法解释这种探索模式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并阐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于探索我国劳动争议立法的重要作用与不可替代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和健全我国劳动争议立法体系的路径选择:即一方面针对现行立法的模糊与过于原则性,强调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现行立法;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劳动争议领域立法的空白,在短期内无法通过立法方式实现的情况下,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填补相关法律的缺失,从而为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此外,也希望这种模式探索,能够为我国其他领域的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健全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立法途径
【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和现行立法的种种缺陷,使得劳动争议纠纷很难得到有效地解决,尤其是通过诉讼途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存在,不仅严重地影响到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生活与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也威胁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也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背道而驰。为了促进和加强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加快法制化进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加有效和妥善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迫切需要改变当前劳动关系立法的混乱局面,对我国劳动法律关系领域的立法进行修订和整合,以建立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就目前而言,由于立法活动自身的局限性,很难应对当前大量劳动争议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局面,与之相比较,率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途径倒不失为一条很好的实现途径。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由于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而不是有立法机关,这就引起了持续已久批评和争议,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立法”之嫌疑,从而在合法性上受到了多方面的批判和质疑,甚至否定[1]。本文并无意以专题阐述对司法解释的种种批评和指责,这也并非本文的旨意所在。但是,为了行文论证的需要,会适当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说明。
  一、司法解释的界定[2]
  (一)、理论界关于“司法解释[3]”的几种说法
  1、三分法
  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司法解释机关。由此可以将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共同解释三类。[4]
  2、两分法
  还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分类:广义上说,众多参加具体案件审判的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都构成了法律解释;狭义上说,司法解释便是最高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审判实践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文件。[5]按照这种说法,司法解释似乎并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显然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的规定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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