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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反驳的联系与区别

   反驳是被告提出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的主张,目的是证明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存在或有瑕疵。其特征是完全否定或部分否定本诉存在。
  三、联系
  首先,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只提出反驳,也可以既反驳又反诉。一般情况下,凡被告提出反诉的,同时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着反驳,他不仅希望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而且更希望法院判决自己胜诉。当然,被告也可以只提出反诉,在不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次,有时反驳与反诉的理由是相同的,对这种理由相同的主张,判断其是反驳还是反诉,要看被告提出的方式,即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原告请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因而无须履行的,是反驳;但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承担因其过错所导致的合同无效责任,该请求则是反诉。
  四、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第四、对抗方法不同。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抗辩,即为反驳。经审理属实的,可直接从原告请求的数额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第五、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第六、处理方式不同。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而当事人的反驳意见,应在同一诉讼中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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