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与反驳的联系与区别
王丹 王胜宇
【关键词】反诉 反驳
【全文】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反诉与反驳极其普遍,反诉和反驳都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被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民事诉讼在反诉与反驳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哪些属于反诉,哪些属于反驳,争议很大,包括审判实践中曾经出现办案人员将反诉与反驳混为一谈,有将被告的反诉请求作为反驳的观点纳入本诉审理,有的则将被告的反驳当成反诉,告知被告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不予审理,直接剥夺了被告的权利,导致民事纠纷裁决错误的出现。本文拟就反诉与反驳的区别与联系作一些粗浅探讨,希望能够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一、概念
反诉一般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藉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机制,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在相关联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诉的本质是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对本诉请求有对抗性,其目的为了抵销、吞并或推翻本诉的主张,甚至可能获得原告的给付;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它们的诉讼请求存在着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
反驳一般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各种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以否认或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并使原告败诉的一种诉讼手段。反驳包括程序上的反驳和实体上的反驳。从程序上反驳是指被告以程序法的规定为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用事实证明原告不具备诉权。从实体上反驳是指被告依据实体法规定反驳原告的请求,证明原告的请求无根据,以使其败诉,所以也可称之为答辩,或举事实证明原告的权利不存在,如债已经清偿,或否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如原告请求给付治伤医疗费,被告以事实证明自己没有打伤被告。
二、特征
(一)反诉的特征
1、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和本诉均为分别独立的两个诉,反诉不因本诉撤回而终结;但反诉的这种独立性又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反诉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也就无所谓反诉了。
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首先是承认原告提起的本诉存在,其次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的请求,以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反驳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