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个人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应予减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此外,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其他免税事项。
而根据《
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限于劳动所得,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有《
个人所得税法》 第
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个人所得税的抵免,是避免对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措施。也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之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在计算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