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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五)

  8.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4月4日发布 国税函发[1990]345号 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列支的失业保险金、储蓄金、集体人寿保险金,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同时,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以下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我国工作的专家;(3)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4)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家交流项目来我国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主要是针对税法执行中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此处所成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目前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所得主要有: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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