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具体而言,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的费用;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不过从职工福利费取得的困难补助需要提供单位(公司)会议决议的纪要;以困难名义取得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收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无论是货币或非货币,取得的个人收入均要缴个人所得税,本单位发放的要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9月25日发布 国税发[1998]155号 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保险赔款。具体是指个人因各种灾害、事故造成损失而从保险公司取得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具体是指中国军人在专业、复员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转业费或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8日发布 国税发[2000]77号 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属于政策性税收优惠,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