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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最新修改答《天津日报》记者问

  记者:有人为什么拥护这一条款,您怎么看?
  姜明安:我认为有三个原因。首先,有些领导人过分追求“稳定”,他们认为记者如果对某些突发事件任意进行报道,可能会引起人心浮动和社会动荡,记者的报道可能会传播一些不实信息或谣言。但是他们忽视了如果信息不公开,不实信息或谣言反而会在私下更多地传播,反而会引起社会更不稳定,如果突发事件被公开了,各种谣言也就会不攻自破。其次,有人不愿让记者报道是想掩盖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比如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可能存在官商勾结或玩忽职守的问题,他们当然希望法律禁止记者报道,把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掩盖下来。第三,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因素。有人认为,对某些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可能影响他们那个地方或部门瓣利益,如报道当地发生传染病,就可能影响他们的旅游收入,还有人有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希望把不好的消息压制下来。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吸收民众、专家的意见,删除了这个条款,体现出我们立法者的开明和立法理念的进步。
  记者:那么,您怎么看待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
  姜明安:媒体的报道,尤其是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在保护公民知情权,进而能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损害具有很大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工作不能替代的,但是,媒体在报道时,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至少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守法,要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新闻报道的规定。如果某些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法律规定不应该进行报道的,就不应进行报道。
  再次,要尽量保证所报道的信息真实、准确。当然记者不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没有那么多手段进行调查、侦察,即使有,也不能那么做,如果要把事情的所有具体细节都调查清楚再报道的话,其报道可能也就没有实效性了。记者只要出于善意,不是为了吸引眼球,故意捏造虚假信息的话,其报道即使有某些不实成份,也应该免责。
  最后,记者报道突发事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甚至很大的风险,有时会受到有关方面的打击报复,或者遭到坏人或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围攻、殴打等,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而是来自自然的,如地震、海啸等,记者要有为了真理而做出牺牲的勇气和精神。要有献身精神。当然,记者也要有策略和智慧,尽量减少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记者:我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媒体和记者报道的合法权益?
  姜明安:首先自然是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这种宪法权利对于记者特别重要。其次国务院最近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个条例的精神是:对于政府信息,包括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这也就是说,记者对于所有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开的外,都可以公开报道,这个《条例》的出台,对媒体的报道将是一种很切实的保护。最后,保护记者报道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应该是《新闻法》。可惜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我们应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新闻法》,以更好的维护记者采访报道的自由和权利。应该说我们现在已经具备出台《新闻法》的条件了,只要我们大家努力,一定能尽快摧生出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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