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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最新修改答《天津日报》记者问

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最新修改答《天津日报》记者问


姜明安


【全文】
  《天津日报》记者:李国惠
  据新华社报道,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新“草案”因删除了前案对媒体限制的条文而再次引起社会的重视。
  日前,记者采访了曾三次参与讨论此草案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
  记者:各界对这个限制媒体报道的条文争议很大,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姜明安:我认为该法草案原条文那么写有两个“不适当”:一个“不适当”是 “违反规定”没有讲明是什么机关、组织制定的什么规定。例如一个地方发生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后,当地县政府、乡政府都可以做出规定,甚至任何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做出规定,新闻记者如果对所有这些规定都必须服从的话,就很可能没办法进行报道了,其不违反这个规定,就可能会违反那个规定。新闻记者进行报道,只要遵守法律法规,而没有必要服从每个地方、每个部门的土政策、土规定。
  该法草案原条文那么写的另一个“不适当”是 “擅自发布”,什么是“擅自发布”?是不是新闻记者发布报道,必须要经过批准。现在是民主、法治社会,记者发布新闻报道如要经过批准是说不过去的。对新闻报道只能进行事后监督,如果确定相应报道违法、信息虚假,主管部门可事后对报社和记者进行处罚。
  记者:如果这个条文被立法确立的话,您认为会产生什么影响?
  姜明安:第一,不利于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公开,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损害的扩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比如说非典,如果媒体不进行及时报道的话,就可能造成人民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媒体如果能及时发布信息的话,人们就能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第二,不利于揭露导致某些突发事件(如矿难)发生的违法犯罪,如果信息发布必须经过审查,必须统一口径,有些涉及违法犯罪的信息可能就会不允许报道了,甚至最终被隐瞒。第三,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我们国家是民主国家,百姓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的情况,有知情权。如果限制媒体报道,即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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