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主观上进行比较分析。A、收红包与受贿的动机、目的不同。收红包对方的动机目的是基于亲友情义或主要是因为亲友情,而将财物无偿送与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报。而受贿的对方是以利用他人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为目的,而将财物给予他人,送财物是要求得到报偿的。B、收红包与受贿人对送财物的意义认识不同。收红包者知道送财物是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帮助、解决自难,或是进一步加深这种感情。受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送财物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或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
第三,从客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A、收红包与受贿的行为方式不同。收红包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而受贿则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B、收红包与受贿的时间契机不同。收红包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C、收红包与受贿的财物数额大小不同一般来说,礼品的数额比较小。D、收红包与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送礼者不要求收红包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送礼者也要求收红包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礼与谋取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送礼与否其数额大小都不会影响收红包者为送礼存谋取利益,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是以收受财物及具数额们大小,作为为其谋利益的必要条件。
(2)综合分析法。是指把收红包与受贿的要索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判断。
第一,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财物的,既不能仅仅从主体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上来理解,也不简单地从法条的形式规定上来理解,而应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第一,对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所给予的财物适用排除原则。即对利用职权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一律认定为收红包,而不认定为是受贿;利用职权为其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为是受贿,而不是收红包,第二,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了数额较小的财物的,应认为是收红包;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财物,尽管数额较小,也应认定为受贿。
本案中,甲某作为柜台组长宴请13名推销员,其组长身份还不至于可以为这13名推销员谋利,同时,推销员与柜台组长在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更接近于同事,这二者之间在长时间的工作中完全可能有私人感情的出现,因此,对该案笔者认为甲某也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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