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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的历史视角

  以上讲的是,在立法活动中吸纳符合时代要求的法。这是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
  四、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时代的要求解释和适用法律
  前面讲的是第三个问题,法的历史分析与立法活动的关系。第四个问题讲法的历史分析与司法实践的关系。第三个问题讲,经过历史的分析,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而第四个问题讲的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们的结论是,应当根据时代的要求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应当根据时代的要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我们看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开采石头,怎么开采呢?用炸药。在爆破完成之后半小时,忽然从放炮位置的斜下方2米处滚下一块约1吨重的大石头。这和爆破有没有关系?肯定有关系,因为爆破导致了山体松动。该爆破活动没有直接伤人,但爆破引起了山体松动,原告骑自行车路过此地,大石头砸中了他的右手,使其右手指全部被砸碎,只能进行切除。
  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一方面认定,该石头的滚落与在炸石过程中受震有关,一方面判决说,原被告双方在该案中均无明显过错,故应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分别承担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现在我们要问,原被告双方在该案中均无明显过错吗?肯定是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因为炸石本身不是违法行为,即,开采石头本身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他是正常营业,正常地开采石头。因此,该法院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问题在于适用第132条对不对?
  法官的推理过程没有问题,但对于该案的定性存在问题。该案的情况应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即使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这就叫“严格责任”或者叫“无过错责任”。那么,法官为什么没有想到这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情况呢?我认为,这就是缺乏一种时代精神。《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中的“易爆”是否包括了本案中的爆炸活动呢?如果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有一点时代精神,注重对人身权的保护,就应当这样理解。
  可以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情况,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吗? 对此,现行的法律并没有作出直接的回答。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名称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指导。在这个解释的第二条当中,最高法院说,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定体现了什么原则?是有关“比较过错”的原则。如果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法官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相应地减轻赔偿的数额。但是最高法院说,假如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而受害人虽然有过失,但属于一般过失,不考虑相抵。这是不是体现了现代的对人身权给予更多保护的理念呢?肯定是这样的。那么,我们能不能这样推理:从“比较过错”的角度看,在份量的计算上,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等于重大过错或超过了重大过错呢?这样解释在逻辑上是完全讲得通的:既然在危险责任的框架内,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导致损害的,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另一方面,既然在过错责任的框架内,致害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超过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的,不考虑减轻前者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等于重大过错或超过了重大过错。这是一种赋有时代精神的法律解释。
  在这个案件当中,法官没有作出正确判决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他没有意识到或注意到,用爆炸的方法来采石的活动是高度危险的。按照我们的说法,没有用现代法的理念来解释法律,如果他用现代法的理念来解释法律,就不会得出上述结论了。如果他对原告多给一些关注,把人身权看得更重一些;如果他认为人的价值应该高于财产价值,就会让原告可以多得一些钱。一只手的手指全部没有了,即使多赔一点也没有关系。这个案子发生的时间比较早,是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年审理和判决的杨全新诉孙廷章案。原告当时只得到了很少的赔偿。(详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第735页。转引自杨立新:前注26,第245-247页。)
  让我们再看一个发生在北京郊区的案例。一个人周末带着太太和孩子到门头沟区某处游玩,作为被告的水库突然提闸放水,把他的太太和小孩冲走了,淹死了。法院怎么判决呢?法院在判决中说:该水电站根据其上级的调令排水发电,属于正常的生产活动,并无过错,也不违法,因此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依据该理由,该起诉被驳回了。这个案件判得对不对?争议的焦点在什么地方?焦点在于,在该案中,被告有无过错是不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或者说,焦点在于,水库提闸放水是不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适用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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