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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的历史视角

  我们还有进一步的例证。《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第2:102条规定:生命、人身或精神上的完整性,人格尊严和自由,享受最广泛的保护。什么意思?就是人的权利享受最高程度的保护。有这样的案例,一个发生在美国的例子,一个医生给一个病人动手术,动的是左耳的手术,这是合同中写清楚的。他这个耳朵听力不好,医生发现里面有一个肉瘤子阻碍了声道。麻醉以后,医生发现问题不在左耳而在右耳,这个时候,医生没有等病人醒来,没有经过病人同意和二次麻醉,就把右耳的问题解决了。手术很成功,但是病人起诉了。我没有让你动这里(右耳),你为什么动?这样做侵害了人身权利。医生的动机是好的,但是未经他人同意就在他人身上切了一刀。法官应怎么判?当然是医生败诉了,不过,赔多少钱是另外一个问题,在那个案件中赔钱赔得很少。但是法官把法理讲得非常清楚,人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接下来,对财产权怎么对待呢?在《欧洲侵权法原则》中说:“财产权,包括无形资产,享受广泛的保护”。前面讲的是,人的权利享受最广泛的保护,而财产权享受广泛的保护。这就是说,有人从欧洲的层面提出了如此宏大的原则,即,对人身权的保护高于对财产权的保护。毫无疑问,这表现了现代法律的特征。
  上面说的现代法的特征在中国近期颁布的法律中也可以看到,比如,《工伤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这两部法律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这是这个时代的特征。
  第一个大问题讲完了,即法的历史印记。
  二、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
  我们讲了半天法律的历史分析,就是从历史的角度、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待法律。我们的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去观察某些现象的存在与否。前两天我看到一个电视节目,其中说,一个天文学家在用一个天文望远镜观察的时候,看到了有一串彗星正在通往木星的轨道上运行。他想到了这串彗星可能撞到木星上。该消息披露后,在天文学界引起了争论。有人认为,它们会消化在木星的大气层里,但另外一种观点是,它们会撞到木星上。过了一段时间,这场争论结束了。为什么?撞击发生了。这种撞击的面积相当于地球这么大!!人们研究这些理论问题干什么?因为地球也有被彗星撞击的可能性。哪怕是一次比较小的撞击,也足以使人类文明完全毁灭。所以,人们就想到用原子弹和远程导弹改变彗星运行的轨迹。我们从历史的视角分析法律的现象,我们的目的是什么?当然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
  我在这里不可能作全面的论证,去说明如何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这个恐怕是个太大的话题。我还是通过一些例证来说明我的主要观点。
  第一,在《物权法》领域,对所有者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做妥善的协调。什么叫作“妥善协调”?首先,我们讲,《法国民法典》所宣布的关于所有权的原则是,“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处分财产”。到了现代社会,这个原则已经不好用了,为什么?因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私有财产权加以限制。比如说,为了开发上海的浦东,政府必须要行使对私有财产权的征用权。地是你的没有错,征用可以不可以?为了社会的利益,不能说,有一条高速公路修到了某家的祖坟那里必须绕开。这时候要征用,但是过分的征用就会过度地侵害私有财产权,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所以说要妥善协调,必须征用才征用,不轻易征用。第二,要有补偿地征用。第三,补偿必须合理。这种“妥善协调”就体现了现代法的理念。政府出台一个法规就要符合现代的理念:私有财产权不是绝对的,不是无限制的,但是使用政府权利去干预私有财产权的时候要有节制。
  第二,在合同法领域,对契约自由要适度的限制。契约自由是好东西还是不好的东西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比如说,对于发生在工厂里的事故,工厂主可以用这样的方法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在合同当中加入一个免责条款,其中规定,如果是事故因工人的过失所导致的,雇主不承担责任。这样做能解脱责任吗?目前,这样的条款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都是无效的,因为免除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这体现了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还有很多方面,包括对格式合同的管理、对显失公平原则的运用,都可以使法官去干预合同,使那些损害社会利益的,或损害弱方利益的合同归于无效。
  第三,在侵权法领域,适度扩大严格责任的比例。能不能用严格责任完全代替过错责任?肯定不能。因为这样做的话,第一会抑制生产力的发展,第二也违反人的自然本性。在这一问题上,人的自然本性究竟是什么?是有过错才赔偿,还是只要有损害就赔偿。其实这两种都有。一种是你伤了我就要赔,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对立性。另一种是,尽管你伤害了我,你有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不赔。这两种心理都是存在的,反映了人的自然本性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自我、个人本位,另一个方面是人和人关系的融合、协调。两个方面人都有,人不可能离开其他人生存,人不可能只有完全的自我,完全的自我是行不通的。
  第四,政府在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当中,应该对弱势群体加以保护。这个和近代的理念也不一样。近代的理念是生存竞争的原则。在学校里,到期末了,我给你们成绩的时候是奉行生存竞争原则,还是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肯定是生存竞争原则。这是没有办法的。在不同的领域要用不同的原则。所以,当我们讲到法律的历史分析时,讲到法律发展到今天对现代制度的影响时,需要讲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应该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
  三、在立法活动中吸纳符合时代要求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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