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过去,我们不把人的权利看得很重要,而把对物的权利看得很重要,因为人们要发展生产。今天,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对于受害者进行赔偿成为可能。更具体的说,在今天,由于保险业的发展,使风险的分散变得可能了。什么叫做风险的分散?比如说,我卖的矿泉水里有大肠杆菌,如果消费者饮用的时候生了病,我就要赔偿他的损失。这种事情总是会发生的。怎么办呢?我先去保险公司投保,然后把保险费打入生产成本,使每个饮用我生产的矿泉水的人都承担一点,这叫风险的分散。在现代条件下,不仅有保险,还有其他方法来分散风险。这种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也使我们对法律的要求有所改变:过去主要是保护社会的物质财富,而现在的保护重点成了人本身。
我现在继续讲的是现代法的印记,接下来是进一步的例证。先介绍一下《欧洲侵权法原则》。简要地说,欧盟实现欧洲法统一的途径之一是:“缔造共同的法律文化”。这一方案也被认为是实现《欧洲民法典》的根本途径,因为制定《欧洲民法典》的最大障碍来自于欧洲各国法律,只有缔造共同的法律文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障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采取的步骤之一是,通过法律教育去实现,即,从欧洲的、而不是欧洲国家的视角把知识传授给学生。为此,已经有几所“欧洲法学院”在欧洲成立。例如在1994年,第一所欧洲法学院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建成。实现欧洲法统一的另一个步骤是,建设一系列的“工程项目”,其中之一是《欧洲民法典》研究项目。这一项目开始于1992年。在项目研究的过程中,项目主编负责将重复出现的实际案例进行简化,制成各种类型的调查问卷,然后由每个国家的律师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提供解决办法,再由学者进行分析,以发现所有欧洲法律体系的共同要素。该项目代表来自欧洲6所大学和研究机构,下设6个工作组。从1992年起,其中的欧洲侵权法工作组——蒂尔堡工作组,出版了3项比较法研究成果,成为《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组成部分。(关于这方面的信息,请参见朱淑丽:“欧洲比较法学者对《欧洲民法典》的推动”,载于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民商法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198页。)
总之,《欧洲侵权法原则》是欧洲人缔造其共同的法律文化的结果,是起草《欧洲民法典》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是通过政府工程项目完成的。它目前还是学术性质的,但是在未来可能会成为《欧洲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所具有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欧洲侵权法原则》第1:101(2)条规定:“损害应特别归责于以下当事人:(a)其行为构成过错的人导致了损害;或者,(b)其从事的超常危险活动导致了损害;… …”
上面这项原则的(a)款与《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是一样的。但是,你们看后面的(b)款:其从事的超常危险活动导致了损害。这句话什么意思呢?意思是,如果你的行为是超常危险的,即使你没有过错,你也要就你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从我们中国的现行法当中能不能找到相应的印证呢?首先,在《
民法通则》第
123条中可以找到例证。该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近期颁布的两部单行法规中也可以找到例证,一个是2003年4月16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另一个是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在我们讨论地相当多的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之前,某些城市颁布了“撞了白撞”的法律,即,行人不遵守规则,驾驶者撞了白撞,不用对行人负赔偿责任。现在,我国已经从“撞了白撞”迅速过渡到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当汽车撞人时,无论司机是否有过错都要赔偿。
很多人的思想转不过弯来,我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赔?但如果你从历史的角度看是不是就清楚了?这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为什么司机撞了人没有过失也要赔呢?因为你开车的行为是一种危险行为。我们从《欧洲侵权法原则》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仅是由于过错,而且是由于行为的危险性。这些是现代法的印记,而不是近代法上的印记。
从什么时候人类社会进入了现代?让我们重新回顾一下,近代和现代的历史界限是从什么地方划分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1917年的十月革命标志着现代社会的开始。笼统地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人类从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时期。更具体地说,不同领域的学者,会从不同的角度去考察这个问题。从我们法律人的角度来讲,这个转变大致上是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在美国,“罗斯福新政”被认为是区分近代和现代的标志。在1929年到193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出现的“罗斯福新政”,标志着美国法中的政策的根本性转变。而在欧洲,这一转变的时间比美国要早。关于欧洲的现代法,人们最容易提到的突出性的标志是1884年出现在德国的《事故
保险法》,这部法律是针对发生在工厂里的工伤事故而颁布的。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第一部有关工伤赔偿的现代法。其特征是什么呢?依据该法,对工厂里发生的事故,不管是由于雇主的过失造成的,工人的过失造成的,还是与受伤的工人一起工作的其他工人的过失(即所谓的“工友过失”)造成的,都要赔偿。就是说,对工厂里发生的事故,不管有没有过错,谁有过错,都要赔偿。这种制度最早就出现在德国,即1884年,紧接着遍布了整个欧洲。英国不久也采纳了,而美国相当晚,为什么?其实,在从保护经济利益转变到保护人权方面,美国相比其他欧洲国家是最晚的。也就是说,它的政治倾向是最保守的。今天,保护人身权被认为是先进的,而过分地保护财产权被认为是保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其实是比较保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