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鼓励人们冒险的责任制度?在今天的中国、现代的中国,我们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同时,我们有很多的机遇。在这个时期,任何政策的制定对鼓励投资都可能会产生或者消极或者积极的影响。比如说,中国最近颁布了《
劳动合同法》,正好,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法学院来了两位教授,来与我们法学院谈合作交流。其中一个是研究
劳动法的。从他的言谈话语中我们了解到,日本人对中国的《
劳动合同法》给予关注的程度甚至比我们中国人还要高。为什么?因为《
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保护雇佣工人的基本权利,其结果是,将会提高通过雇佣工人去开办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成本,所以,它对日本在华投资的成本高低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当我们把劳工保护的标准提高的时候,工人受到保护了,社会变得更安定了,国民变得更团结了,但是与此同时,对外资的吸引力会不会下降呢?当然是会下降的。当劳动生产力以及使用劳动力的成本提高的时候,外国人的投资可能会转向越南或者其他国家,即,法律还没有给劳动者充分保护的那些地区。所以,在这一点上,法律对人的保护与对经济利益的保护,是有矛盾的。
现在概括一下近代的法。在近代,《法国民法典》中出现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代表着一个时代。我们举了侵权法的例子。从这方面的例子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在这个时代,效益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效益原则就是鼓励生产的原则,保护投资的原则。这在这个时期成为法律的主导、主流。
(三)现代法的历史印记—以侵权法为例证
第三个方面,现代法的历史印记。现代法在我们面前太丰富了,太多了。现代法作为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我们很难对它做出一个非常全面的概括。但是我们依然能够从某些现象、从某些方面对它作出不同于近代法的特征的一些概括。
我现在以侵权法为例,进行某些特征性的描述。我们还是回到《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当中有一个条款是很著名的,即,第1384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这段话表达了什么意思?这个条款是干什么用的?我请大家特别关注一下它的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雇主责任,雇员的行为被视为雇主的行为。一个银行的雇员利用工作之便把储户的钱挪用了,银行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是一层意思,我们暂且不管这层意思,重点看第二层意思。第二层意思涉及物的监管者的责任。就是说,假如有一起伤害或者一个损害是由物引起的,谁来负责任呢?它的监管者来负责任。假定,这里有一瓶硫酸泼到人了,张三是它主人,张三负责任。1930年,法国最高法院援用这一条款作出了一项著名判决,即,“珍德的命运案”。简单说,就是一个小女孩在过马路的时候被一个司机所开的车撞伤了。小孩的家长无法证明司机有过失。为什么?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小孩的家长不在身边;他看到他孩子伤了,但是没有看到伤的过程,无法证明司机有过失。这是什么时期?这时已经进入现代社会了。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过失责任条款,即第1382条规定的过失责任,原告无法受到保护。过失责任对原告的不利表现在两个地方:第一,被告在事实上有过失;第二,原告要证明过失的存在。如果有过失,但你不能证明,你还是不能胜诉。所以,当汽车撞倒了这个小孩引起伤害的时候,由于小孩的家长无法证明这个司机有过失,这个小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根据第1382条会产生的判决结果。但是,能不能根据第1384条来保护她呢?
这个问题可以作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人开了汽车,因此是人的行为;另一种解释是:汽车是物,物伤了人。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有机会去理解法律中的一个深刻的哲理,即,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对于一个存在于法律之中的抽象条款,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这都取决于法官的政策观念。英美国家的法学家最爱用这样的措词:“法官的公共政策观点”。这个时候,法国法院怎么作出的判决呢?大家可能很感兴趣。此时,法国最高法院基于法国当时的情况,非常想突破民法典第1382条的限制,为这个小女孩以及其他处于同样地位的人提供保护。
你们可能会想,这个问题很简单,我不说根据哪一条,就说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行不行?不行,案子上诉到了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负责法律审。法国的上诉法院,比如巴黎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国最高法院无权再改了,这是事实审的终结。法国最高法院只能进行法律审,在该案中,就是解释是根据第1384条还是根据第1382条来判决的问题。最后,法国最高法院说,这是一个物的行为,因此这个小女孩应该受到保护。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它说明了,近代法的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它说明了,近代法中的保护生产、保护投资的理念到了现代社会必须发生改变。
我现在问一个问题,为什么到了现代社会,要把近代社会的法律原则作某些改变?我刚才已经说了,近代社会的法律的基本宗旨是效益原则,是保护投资。当然,这么说可能有偏激的地方,有人可能不同意,但是至少有相当多的学者是这样主张的,且这样的观点得到了大量事实的印证。从时代特征来看,到了现代社会,原有的原则,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所阐明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地适应这个时代了。为什么?这可以从许多方面谈。一个大家有共识的现象是,现代社会危险条件的增加。什么叫危险条件?比如,你一出门,如果有很多骑自行车的,危险性就小得多;一出门都是汽车,危险性就大多了。汽车有两个特点,第一是钢铁做的,第二是速度很快。它带来了什么危险呢?主要不是汽车对汽车的危险。在城里,车速并不是那么快。汽车和汽车相撞一般只是撞一个坑,或者掉一块漆。修补一下就可以了。汽车带来的危险主要是对行人的危险。现代社会里危险增加了,不仅是交通事故,还有发生在工厂里的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等。危险(或称风险)的增加,使早期的原则不能再不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