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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物权——天大的笑话

  例外说成立不了,物权客体是有体物逻辑上无懈可击,债权等作为抵押、质押客体具有实际的担保功能,简单将其排除于抵押、质押客体之外也没有道理。以科学的角度分析,抵押权、质押权是优先受偿权,是物权这个传统理论中一直被深信不疑的命题可能出了问题。然而由于对例外说本身的困境遇学者们都浑然不觉,麻木不仁,怀疑抵押权、质押权是物权这个构成传统物权体系命脉之一的命题更是勉为其难。
  但问题恰恰就发生在这里,抵押权、质押权是物权是一个彻底的伪命题。
  孟勤国先生最先对抵押权、质押权是物权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并且其缜密的逻辑分析其实已经击中了传统学说的要害。但抵押权、质押权是物权的观念根深蒂固,孟先生的学说也只是掀起了一阵涟漪。
  债权等例外说从形式上看就不符合构成例外的条件,从内容上看,更加荒谬绝伦。即便承认例外说在形式上能够成立,在内容上也是讲不通的。
  抵押权、质押权是对抵押标的一般价值的支配权,适用到债权等权利客体上,抵押权(质押权)就是对债权的一般价值的支配权,其中所意蕴的含义,简单说就是:债权与对债权的支配权不同,对债权的支配权构成质押权,即构成物权。
  这是个天大的笑话。债权的支配权就是债权,债权之外不可能另外存在着一个什么支配权。处分债权,变卖其价值,即支配债权,这正是债权自身的内容。任何所谓对债权的支配权都包含于债权自身内容之内,在债权之外不会存在任何所谓的支配权。
  孟勤国先生洞见到了抵押权物权说的命门,因而提出了抵押权不是物权,而是程序性权利的新观点。对解决抵押权物权说所面临的尴尬处境而言,孟说是一个合理的路径。
  另一个更加合理的路径是:抵押权、质押权根本就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就是所抵押、质押的客体本身,本质上就是转让权利,质押债权就是转让债权,质押商标权就是转让商标权,债权人取得的就是债权,或者是商标权,等等。
  谬论三:所有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所有权与债权的定义早已形成通说,称其为谬论肯定另人大吃一惊,引起轩然大波。认定其为谬论也许有些夸大其辞,但是关于所有权与债权的传统观点确实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逻辑瑕疵。
  传统观点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完全局限于对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个性的关注,而对于二者作为权利所具有的共性,即抽象的权利结构缺乏研究。
  在债权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权利,一为请求权,一为对请求权的支配权。请求权与请求权的支配权完全是两回事,二者是相区分的。债权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请求权;但如果其自己不行使,而是由别人来行使,这就不是请求权的问题了,而是直接以请求权为对象,是在处分请求权。简言之,债权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请求权以及对请求权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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